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151号)转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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