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2-26

    执行日期:2010-4-1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的,由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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