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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