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七月三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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