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主著作权的行使

        市管理若干规定对无主著作权的行使作了如下规定:

          一、享有著作权的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作品的使用权和在法定保护期内,由市局代表国家行使。

          二、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无人又无人受遗赠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下列组织代为行使:

          1、作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2、作者生前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市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

          市版权局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代为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将作品使用报酬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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