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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