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指出:因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由第四十七条规定侵犯行为的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是指:

          一、未经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人,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证,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注:1、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复制品所在地;

          2、查封扣押地: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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