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有:
1、反对人民民主专政、违反政府现行政策和法律、法令的;
2、煽动对民族和种族的歧视和压迫、破坏民族团结的;
3、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宣传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
4、泄露国家机密的;
5、宣扬犯罪行为、危害人民健康、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破坏公共秩序的;
6、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的;
7、其他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不适用的规定:
1、应广为传播、为公众知悉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传播的单纯的事实消息;
3、内容为公众所公知公用的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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