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国税发[2003]36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