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国税发[2003]36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其它
联系人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上海合同法律网上海海事海商网上海刑事辩护网申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