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转摘作品报酬收转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局有关规定,报刊可不经作者许可转摘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作者声明不得转摘的除外),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作者或作者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使用报酬收转中心”转交。

      (一)中心负责收转的是报刊转摘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应付的报酬。报刊转摘图书上的作品,或将报刊、图书上的作品编辑出版图书,按规定,均应取得作者许可并直接支付报酬。

      (二)作者发现作品被转摘后,应及时将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以及作品名称、转摘报刊等情况告知中心,以便中心收转应付报酬。

      (三)中心每月对作者地址明确的报酬统一分配一次。中心扣除10%用于收转所需的开支。

      (四)为便于核查作者身份和计算机管理,报酬一律通过邮局直接寄给作者本人。一般不当面付酬,也不通过他人或原载报刊转交。作者关系人和原载报刊应协助提供作者地址,或告知作者直接与中心联系。

      (五)对合作作者,中心只将报酬寄给合作作者之一,由合作作者协商分配。

      (六)除国家版权局另有规定外,报酬标准为20元/千字;500字以上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

      (七)中心不负责样刊的转递工作。作者索要样刊需与转摘报刊联系。

      (八)涉及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广播和录制发行的使用报酬收转事宜,应与“中国音乐”联系。

      (九)转摘报刊如未按法律规定,在转摘一个月内向作者支付报酬,或将报酬寄送中心转交,作者可委托中心代为追讨,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他纠纷,则应提交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中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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