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国家局事先告知书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8 生效日期: 2003-09-18 发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国权[2003]22号

    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生产销售“JOYOK全自动电脑点播系统”时,未经授权,将大量音乐作品及其音像制品复制到该系统中,侵犯了和音像制作者的合法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侵权复制发行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九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予告知。如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国家版权局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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