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叫著作权法的同志认为,首先,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均用著作权,称著作权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固定用法。其次,我国历史上在正式场合均称著作权,如清王朝、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制定的著作权法。第三,从版权一词原仅指对作品出版印刷的专有权这一起源情况来看,使用版权容易产生误解。版权一词,人们往往理解为出版者的权利,是“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意义上的版权,这与本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创作者大相径庭。第四,从法律体系上看,我国的法律更多地接受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称作者权(Author’sRight),转译为著作权。因此,从明确本法的保护主体和尊重历史传统出发,应当叫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