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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