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内容的法定性;
2、权利的产生不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
3、兼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双重属性,但精神权利的属性较弱;
4、不完全的独占性;
5、它是一族相互关联的权利的集合;
6、以支配权为核心,辅以请求权、抗辨权和形成权;
7、既有主权利又有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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