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税字[1998]184号)《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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