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


    办事依据:

    《》、《管理条例》、《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办事条件:

    1、公司减少后的不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2、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且距第一次公告时间起已满90日;

    3、编制和财产清单;

    4、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交文件:

    1、签署的《申请书》;

    2、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4、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

    5、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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