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08 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虚假出资,欺骗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209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206 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办理时虚报、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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