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管理条例》、《全国各省、市关于条例》、《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办事条件:
1、增加须取得原审批机关批准;
2、股东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提交文件:
1、签署的《申请书》;
2、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3、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取费用。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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