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务相关的一些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证券业务相关的一些公司的最低的要求是多少?(一)《证券法》第121条规定设立综合类,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经纪类证券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省将此放宽到母公司3000万元,母子合并5000万元可持有“集团”;

       (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十项企业准入改革举措》鼓励设立投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新设公司允许先使用“集团”名称,待条件符合后再核发集团登记证。“五个一批”及拥有浙江省著名的工业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放宽到 3000万元,母公司和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5000万元,鼓励文化、教育、旅游、农业开发企业和拥有自主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子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3000万元。公司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50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万元。高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种养业、中介服务公司,可放宽到200万元。

       三、对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一些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证券法》第121条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经纪类证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证监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5号令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实收资本必须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六条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四)《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的最低注册资本未作规定,即使《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此也未作出规定;

       (五)《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元,但未对最低注册资本作出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六)《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未作出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 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第6条规定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七)《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2亿元,要求基金的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开放性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对开放性基金的规定同封闭性基金;基金托管人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1995年8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5 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十条规定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发行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美元;

       (八)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12号令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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