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加盖公章)。

        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5、修正案(签署);

      6、依法设立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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