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面临大量虚报注册资本的现象,已经颁布了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应该有所改变?对于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我们该何去何从?本文就资本问题进行了一些简单的探索,并给出了自己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注册资本 资产信用 法定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 折衷资本制 资本充实 资本完善
问题的提出
笔者最近经常看到一些关于中虚报注册资本的案例,且总是以实缴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的形式出现,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有些成功的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竟也能在这充满竞争的市场经济中生存下来。前几天笔者就了解到一家在笔者所在的城市比较大型的,信誉还不错的公司也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于是便产生了一个疑问:连这样一个比较优秀的公司都这样做,那么其他的企业呢?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就其所在的城市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居然占公司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不管怎样的公司多多少少都有点问题。为什么有那么多公司都会不约而同地选择这种方式取得公司资格,且也能在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有的还成为大公司,优秀企业?这不得不让我们对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重新进行一番思索。
对注册资本的全新认识
所谓注册资本就是公司在设立时有章程载明的,经过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的,公司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注册资本的特殊性就表现在其“注册性”上,该份资本因其注册登记程序而成为公示效力的公司资本,是公司向社会作出的拥有或将会拥有该些资本的告知,是发起人股东向社会所做的缴纳和筹集该些资本的承诺[1]。
我国自一九九三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来就确定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不论从当时颁布的《公司法》还是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公司问题进行批复的各种文件上看,注册资本的作用已抬高到无以复加的地位,不仅把最低资本额定得远远高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以注册资本来确定出资不到位的投资者的责任范围,把是否达到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为公司是否具有法人人格和地位的标准。我们往往只关注对方的注册资本,而疏于对整个资产状况的了解;只看中对方成立时资本数额,而忽视了目前的资产结构和真实、可变现的财产价值;只相信公司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上显示的表面信息,而忽略了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实际调查和评价[2]。尽管法定资本制立意至善,对债权人权益之保护甚为周到,然而在实践中对债权人的保护还是软弱无力[3]。就算是在登记的时候真正拥有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也难保几年内不会出现经营不善而破产的结果。道理很简单,公司资本不过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一个抽象数字,是一个静态的衡量,不会随着公司的经营而变化,不能决定责任范围。而注册资本也就不过“仅仅是一个帐面数字,只表明了股东已经按其出资额履行了其对的责任而已。它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反映公司自信情况[4]。
国外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及对其不同的分析
英国和美国的公司,要么法律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要么即使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但股东对注册资本的认购及股款缴纳与否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即任一组建中所设立的资本总额后授权资本无须于公司成立前全额发行、认购并足额缴纳。公司之成立不以公司资本总额完全甚至部分缴纳到位作为其前提条件,这就是授权资本制。而日本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明确规定该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公司资本总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额并须有股东全部缴纳公司方能成立。这就是法定资本制。我国对国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采用的这种法定资本制。德国和意大利的公司,日本和法国的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资本总额,但是只要缴足章程规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首次应该缴纳的股本公司就可以成立,剩余股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予以逐渐补足或根据需要由决定发行与否。这就是折衷资本制。
参考文献:
朴爱圣《略论注册资本——兼论我国注册资本制度》http:://www.yfzs.gov.cn/
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218页
雷兴虎主编:《公司法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1页
刘燕《对我国企业注册资本的思考》见《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第35页
同(1)
江平《江平演讲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8月第39页
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234页
徐燕著《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7~331页
徐晓松《论公司资本的法律管制及其改革》载于《全球竞争体制下的公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3年12月版第5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