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保税区、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对不符合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税务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予以反映。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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