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说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之责任与其他责任形态相比较,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1)责任成因具有复杂性。既可表现为违反公司章程而与其他股东之间产生的违约责任,也可表现为第三人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之间因侵权要求损害赔偿关系,还可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赋予股东的特殊义务而形成股东对公司的法律责任。
(2)违反出资义务承担责任的相对方具有多元性。既可表现为与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之间的关系,也可表现为第三人的关系,还可表现为公司本身的关系。
(3)责任形式为综合性。既可表现为违约责任,还可表现为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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