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贸易业务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民事诉讼案件: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金联)与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通物流)仓储合同诉讼事项,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
 
  ●香溢金联为案件原告,富泰通物流为案件被告。
 
  ●涉案金额:仓库货物灭失损失价值61,209,860元。
 
  ●民事诉讼案件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将进入执行程序。
 
  ●刑事案件:香溢金联被诈骗一案,目前尚处审查起诉阶段。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2017年7月27日,香溢金联与富泰通物流签订《服务合约》,由富泰通物流位于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郑港二路1号贰仟物流园二楼(东1库)(以下简称:郑州准时达仓)为香溢金联提供仓储服务;同时约定因富泰通物流的主观故意、人为过失、疏忽等因素造成的货物损失,富泰通物流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提供的赔偿依货物入仓时香溢金联所提供之声明价值为准。香溢金联采购的货物由供应商运送并经郑州准时达仓验收入库储存。香溢金联在货物储存前向富泰通物流提交了记载声明仓储货物价值等数据文件。
 
  2018年8月20日,香溢金联对储存于富泰通物流郑州准时达仓的货物进行实地盘点,发现仓储货物价值61,209,860元的苹果手机均已灭失。
 
  2018年8月27日,香溢金联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富泰通物流赔偿货物灭失的损失共计61,209,860元;诉讼费由富泰通物流承担。同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查封、冻结富泰通物流名下价值61,209,860元的财产。
 
  2018年8月2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年9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富泰通物流账户银行存款61,209,860元,账户冻结期限至2019年9月10日。
 
  2、香溢金联与河南创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亚通信)于2017年7月签订代采购货物《合作框架协议》,创亚通信委托香溢金联代为采购货物苹果手机。同时,创亚通信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王博、自然人张猛对前述委托采购业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采购的货物由富泰通物流提供仓储服务。2018年6月份以来,创亚通信出现违反框架协议约定延迟提货的现象。香溢金联多次催告无果,决定对仓储货物另行处置。2018年8月20日,香溢金联在盘点货物时发现储存手机灭失。鉴于创亚通信相关人员涉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2018年8月24日,香溢金联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报案;香溢金联被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019年4月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0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如下:1、被告富泰通物流赔偿原告香溢金联经济损失61,209,86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富泰通物流负担。
 
  (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8-049、2019-023)
 
  二、 民事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后,富泰通物流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8月22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民终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民事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即将进入执行程序。
 
  上述事项涉及的刑事案件尚处审查起诉阶段。公司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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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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