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构

  行政管理

  我国的管理实行双轨制,即司法管理与行政管理,这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体现了我国国情。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行政管理机构来实施。国家版权局为国务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为地方人民政府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一些单列市和部分地、市也设立了版权局。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是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版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中国的(含版权)边境保护职能由各级海关承担。

  一、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能:

  1、贯彻实施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3、批准设立著作权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7、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地方版权行政部门根据著作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包括:

  1、查处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案件;

  2、调解;

  3、对境外出版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授权合同以及著作权合用进行登记;

  4、对作品进行自愿登记;

  5、开展涉外著作权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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