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得垄断市场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昨日正式出台
  商务部8月8日发布的2006年第10号令称,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规定》指出,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等。

  关于限制行业垄断的规定

  如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须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报告: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等。同时,若有涉嫌垄断的举报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并举行听证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

  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也须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以上;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以上;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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