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主席令2005年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法及实施条例或细则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9年第6号)
各限制类行业专项管理规定
二、办理流程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外经贸管理部门办理请示;
2.企业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审批大厅申请;
3.初审合格后,申请企业携带有关材料到省外经贸厅审批。
三、审批要件
1.区外经贸管理部门的请示(原件);
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企业合同(独资除外)和章程及附件(原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件(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复印件);
6.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为外文的要提供中文翻译件)(复印件);
7.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8.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原件);
9.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原件、投资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
10.涉及国家规定的出口配额许可证产品,需提交商务部出具的年度出口规模批件(复印件);
11.涉及国有资产作为投资的,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其确认文件(复印件);
12.使用不动产投资时需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
13.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
14.按照各专项规定要求需提交的材料。
四、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五、办公地点
市行政审批大厅外经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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