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为吸引外商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城市环境和有序的经济秩序,并提供了相当的优惠政 策,那么另一方面是否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呢?
答:没有限制的自由就好像脱缰的野马,既不可能也不存在,合理的限制既是必须的管理也是必要的保护。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如属于下列情形,政府将其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 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而言,主要是指:
(一) 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二) 水上运输公司
(三)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四) 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
(五) 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囹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六) 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
(七) 货物租赁公司
(八) 代理公司
1.船舶;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3外轮理货;4广告
(九) 保险公司
(十)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十一) 保险经纪公司
(十二)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由于政府对上述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作了“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
或者“不迟于某年某月某日允许外方控股”等不同的规定,因此提示投资者在确定投资方向之前要对此类规定有所了解,以避免影响商业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