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依据
国务院第346号令《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家发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外贸部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办理程序
县(市、区)计委上报市计委,由市计委转报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因国家和省发改委《暂行办法》未出台,待定
· 申请条件
·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文件2、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合营意向书、投资方资信证明、投资方营业执照、投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