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

  为在新形势下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制订如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方面

  第一条 所得税

  (一)对外商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资源型开发型项目除外,节能照明产业项目可放宽到1000万元),按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和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六年内由受益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对外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和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头六年由受益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后四年由受益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

  (二)对外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企业(旅游地产项目除外),从正式营业时间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六年内由受益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 增值税

  (一)在县工业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且由省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经营省级以上新产品,并领取了省级新产品证书的企业,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自按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由受益财政(下同)奖励50%给纳税企业。

  (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和进口自用设备及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有关政策享受增值税退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三)对外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其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按50%奖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

  在县工业园区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十年内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凡外商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或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获国家科技部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税收生产型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受益财政给予更高比例的税收奖励。

  第五条 所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自行申报部分,查补和追缴的欠税部分不予享受。

  二、用地方面

  第六条 凡在武宁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七条

  (一)在企业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供地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在企业建成投产后办理。

  第八条

  (一)对国家鼓励和符合产业政策的科技型、生态环保型或投资额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优先供地。

  (二)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后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原则上不再补收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投资兴建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社会福利等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一律采取行政划拨供地,如需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可参照同级别工业项目基准地价评估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外商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简称“四荒”)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的项目。所用“四荒”属于集体的,在符合县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投资者与权属人商定,使用期限最长可为30—50年;所用“四荒”属于国有的,可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交付投资者使用。

  第十一条 在园区和城镇投资建造标准厂房出租、仓储设施、物流、研发中心、企业孵化中心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均享受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三、规费方面

  第十二条 凡外商投资上述企业免交水电增容费和公共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凡在武宁工业园内投资的工业企业,其基建、生产、营业、办公等用电价格按工业园区同期价格收取;用水价格按市场价格的80%收取。

  第十四条 凡在武宁工业园内投资的工业企业,其兴建厂房免交建设、土管、环保、消防、劳动、公安、卫生、房管、林业、工商、供电等部门的各项规费。企业服务性收费原则上按成本收取。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上述企业土地办证费及房产、工商、税务、卫生、物价、质监等其他证件办理一律按规定要求的最低标准收取。

  四、园区方面

  第十六条 凡乡镇单独引进的入园项目,实现税收按一九分成,九成归乡镇。

  第十七条 (一)园区项目投资强度参照国家最低控制标准,即园区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同时更加注重引进高附加值、高利税、高成长性项目,提高园区的整体经济效益。

  (二)入园项目投资强度未达国家最低控制标准的,按每亩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入测算土地使用面积,超出面积按10万元/亩补交土地出让金。投资强度的审核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物价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八条 园区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国家最低控制标准,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容积率最低达到1.3,建筑密度不低于50%,严格控制绿化用地。轻工类企业厂房原则上不少于三层,重工类企业提倡建二层以上厂房。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招商项目调度、协调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美元和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对其洽谈、签约、开工、建设、投产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实行“六个一”推进机制,每月调度一次,按月通报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推行园区内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和收费检查许可制度,未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

  五、用工方面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在武宁固定资产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在本县大型招聘会上免费提供招聘席位。实际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应企业要求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在武宁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员工岗前培训场地和培训生活设施,由企业或校方进行定单式、定向式培训。

  第二十三条 对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通过企业培训上岗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一次性补贴企业200元/人。

  六、奖励方面

  第二十四条 企业升级奖励

  在武宁投资的企业,产品创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创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单项标准奖励。

  鼓励节能照明企业创建品牌,凡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每个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每个奖励40万元。鼓励节能照明企业开展工业化标准创建工作,凡获得ISO9000、ISO14000等标准化质量(或管理)体系论证的,分别奖励每个企业2万元、4万元。

  第二十五条 引资奖励

  凡为武宁引进外资(含县外资金、境外资金)项目牵线搭桥,并促成项目开业经营的境内外个人、团体及中介组织均适用本奖励办法。

  (一)引荐外资投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且按合同约定期限内投资到位的,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除贷款和国家支持资金外)。

  (二)引荐外资投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按合同约定期限内投资到位的,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最多不超过合同投资额度)的1.5‰给予奖励(贷款和国家支持资金除外)。

  (三)凡引进入园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按该企业投产后连续三年实际产生并入库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资源型项目除外)

  (四)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且不低于历史最高年份,受益财政另给企业法人代表按所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1%给予奖励。

  七、其他方面

  第二十六条

  (一)来武宁投资的外商及其亲属、管理人员和技术性骨干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武宁城镇落户。子女在武宁就学,可优先选择中小学校。

  (二)凡在武宁固定资产实际投入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免费办理绿卡和车辆通行证。

  (三)凡在武宁工业园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并对武宁经济建设和公益性事业作出贡献的外商(企业法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四)县外商投诉中心、经济110负责受理全县外商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并对办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县监察局进行行政监察。

  (五)鼓励、引导外商成立商会、行业协会,帮助支持商会、行业协会发展,对商会、行业协会的活动和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扶持。(根据工作需要,由政府委派国家工作人员到商会、行业协会兼职的工作人员予以支持)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旅游开发项目的其它有关优惠政策按武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入园改造升级的老企业,参照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外商系指县外、境外、国外来我县投资的客商。优惠政策同样适用全民创业、返乡创业的企业。

  第二十九条 对未达到合同条款约定60%以上要求的,则相应在享受优惠政策上予以折扣,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有关条款在本优惠政策中未包括的按国家、省、市出台的执行。凡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相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文发文之前已签约项目按合同及原有关文件执行(电价除外)。本优惠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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