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国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的,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