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的来讲,祖国大陆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工作是十分重视和支持的,都能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在执行这些案件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法律不够健全,执行难度大。我国现有的国营企业破产还债的法律制度和其他企业破产还债的法律制度还有很多缺陷,企业破产不易,涉及到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问题执行难度更大。
2.一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个别地区行政领导干预,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为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3.司法解释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如对“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目前尚无明确的界定。又如同一仲裁裁决案件,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法》第 58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另一方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有关规定对该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而申请撤销则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精神,对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也只能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导致对同一执行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产生管辖竞合问题,而又未规定如何解决。
4.法官对涉外仲裁知识和法律的掌握亟待提高。
我国已经加入WTO,就要尽快适应WTO的要求,修订相关法律,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改善执法环境,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学习国际公约和国外的先进经验,提高法官的涉外仲裁知识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