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的效力优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成为我国法律适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受到两个限制:
(1)有关的国际条约只能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而不能使用于国内非涉外的行政诉讼。
(2)在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中,凡是没有声明保留的部分,都可以优先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至于明确声明保留的部分,即未予承认的部分条款,则不得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