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仲裁方式解决涉外合同纠纷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由于各国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强调司法主权,因此对他国法院判决均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予以认可,而不是直接赋予外国法院判决以效力。国际商事仲裁以其为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并易于执行而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受到商人的青睐。国际商事仲裁包括非内国仲裁和涉外仆裁,前者指本国以外的仲裁,后者是在内国进行的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的仲裁。

  涉外仲裁由于其充分重视当事人的意愿,且具有灵活便捷的优点,在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的处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仲裁条款已逐渐成为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但是离开了规范的仲裁规则、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各国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协调,仲裁这种纠纷处理方式将寸步难行。

  涉外仲裁,是指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他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契约性、非契约性民商事争议,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性仲裁裁决的活动。

  与普通的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其“涉外”性。但是,长期以来,国际上对涉外仲裁的“涉外”性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所谓的“涉外”仲裁实际上就是“国际仲裁”,但是我国在实践中予以概念上的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渤将仲裁分为三类:国内仲裁、涉外仲裁、外国仲裁。其中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都属于内国仲裁。

  各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的界定标准也不尽相同。实践中,我国是从仲裁事项和仲裁程序两大方面来界定涉外仲裁。

  1.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在发生争议前或发生争议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选择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

  2.争议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等,在具有不同国籍当事人一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或在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者在具有相同国籍的当事人各方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简而言之,导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在国外的即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3.当事人双方通过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位于当事人各方营业地或住所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住所地或营业地在仲裁地所在国家以外的外国当事人。

  二、涉外仲裁的特点

  涉外仲裁是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类仲裁活动,除具备民商事仲裁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

  1.涉外仲裁具有涉外因素。涉外仲裁的事项是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一般情况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少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本国人,但他们之间的争议必须是有关国际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方面的争议。具体的涉外因素可见上文的说明。

  2.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是涉外仲裁管辖权的来源;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自行约定或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当事人对仲裁规则另有约定且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可从其约定,适用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涉外仲裁优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扦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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