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合同诉讼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2)司法协助的条件
我国人民法院同外国法院之间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以我国同外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协定)和多边国际公约为根据。在两国既未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又不是多边国际公约的共同参加国的情况下,则应按照互惠原则进行。
司法协助除以条约或互惠关系作为前提外,还要符合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提供司法协助的条件。①委托的诉讼文书,是由一国法院提出并且是真实、有效的。②委托履行的诉讼行为,不能违背履行地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③委托履行的诉讼行为,不能妨害履行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④委托履行的行为应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否则法院无权协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