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能切实保护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外诉讼的财产保全与国内诉讼的财产保全,都是出自于同样的目的,又是建立在同一基础之上的应急性措施,但涉外诉讼的财产保全又有其自身的特点,与国内诉讼的财产保全有以下区别:
(1)财产保全的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涉外财产保全,当事人既可以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保全。这与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是一致的。但不同点是:①涉外财产保全中,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的同时,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这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只要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即可为其提供保全措施。②涉外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不依职权进行保全,就是说人民法院对涉外财产保全不主动进行干预。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为30日,而不是15日。这是考虑到涉外财产保全的申请人需要较充足的时间为诉讼作准备。
(2)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的责任。涉外案件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利益,但由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一样处于平等的受法律保护的地位,因此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人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预付财产保全的有关费用,如果财产保全申请没有错误,费用最终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
(3)财产保全的解除及其执行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保全决定后,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立即生效,予以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保全决定后,如遇下列情形可解除保全: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30日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③司法实践中,如果人民法院裁定诉前保全后,基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和解,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保全,或申请保全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均可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发布解除保全的命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