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承揽合同的订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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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前的准备 1些规模较大的涉外承揽项目,尤其是与提供技术和设备相结合的项目,通常带有补偿贸易的性质,因此,在涉外承揽合同正式签订之前,1定要做好订约前的准备工作,即要确立项目,编写项目建议书,作可行性调查研究,并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才能与外商洽谈,签订合同.
1.确立项目开展涉外承揽业务,应以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为主要目的,同时,立足于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于国内原材料充足,生产的产品已打入国际市场的品种1般不要进行加工承揽;对那些能利用国产原材料,元器件代替进口原材料的项目,要优先予以支持.确立项目时,应通过分析,预测,调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好承揽项目.通过各种渠道,调查了解定作人的资信情况,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选择资信好,技术水平先进,有经营能力,有合作诚意的定作人为合作对象.项目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2.编写项目建议书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把初步的立项意见及规划进行规纳整理,使之具体化,形成项目建议书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1般应包括下面1些内容:(1)项目名称,项目主办单位及负责人.(2)合作外商的名称,国籍,企业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3)举办该项目的理由和条件,包括来料,来件,来样和设备,技术的引进,工缴费的收入情况说明和当地资金,材料,场地,水电,运输等配套条件的说明.(4)涉外承揽的范围,规模及初步的经济效益分析.(5)初步的项目进度安排.
3.进行可行性研究 在提出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还应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可行性研究是在合同项目进行谈判和签订之前,对经济和技术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和论证,目的是综合考证1个项目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有利性,为涉外承揽业务提供较为可靠的科学依据.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中,应注意之下几点:(1)应由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法律人员和外经贸业务人员组成专门队伍进行可行性研究.本身没有力量的,可请有关部门代为进行.(2)要作好定作人的资信调查.应通过1切可能的途径了解定作人的情况,如通过我国的外贸机构或专业公司,通过我国驻外商事机构,外事机构,通过中国银行国外分行等渠道了解定作人的资信情况.(3)要针对涉外承揽合同的特点,对承揽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尽可能减少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4.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了严格的可行性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按照项目的特点和具体形式,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主要有:(1)总述,介绍举办该涉外承揽项目的理由和经济,技术意义,项目合作中外各方的情况,合作方案的内容和依据;(2)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设备,技术,交通,能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配置的种类, 数量,来源和供应的保障程度;(3)项目规模,承揽方案和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势;(4)项目场地的解决及环境保护;(5)承揽的生产方案;(6)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分析.
(2)涉外承揽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在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并编写了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双方当事人便进入了合同的洽谈签约阶段.1般中方单位应主动草拟合同文本,提交双方洽谈.主办单位要组成专门的洽谈队伍,1般来说,可由参加可行性研究的人员组成谈判班子,这中包括商务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法律人员.参加洽谈的人员应该既坚持原则,又实事求是,有1定的灵活性.
我方人员在洽谈时,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1)认真,耐心地向外商介绍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及法律规定,说明我方投资环境的有利之处,使外商消除顾虑,下决心与我方合作.(2)以事实为根据,列举足以能说服外商共同合作的数据,事实,在整个过程中,既要据理力争,坚持原则,又要注意吸收对方合理的意见,使外商感觉到我方的诚意.(3)综合,全面地考虑问题,放眼于长远利益,以求更多,更长远的合作.
在起草合同的文本时,我方1定要注意合同的整体结构以及文字表达上的易懂性,并注意合同各部分内容上的衔接及逻辑上的合理.另外,还要注意解决好之下问题:(1)外商来料,来件的质量.(2)加工承揽成品的质量和数量,规格等.(3)工缴费的计算.(4)外商来料,来件以及我方加工承揽成品的质量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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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揽合同的签订形式通常有这样3种:(1)中方承揽厂家同外商直接签订合同.(2)我国厂家和外贸公司为1方,共同与外商签订合同,而由国内厂家承担承揽业务.(3)由我国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然后再由外贸公司和国内厂家建立购销关系或加工关系.
对外承揽合同的签订,可就1批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签订1个合同,也可就外商来料或来件以及成品交付分别订立两个合同.
(3)涉外承揽合同的审批涉外承揽合同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1般由对外经贸部门负责.主要从项目是否按审批程序办理,有无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的定性是否准确,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是否可靠,设备价格,工缴费标准,进口料件的加工出口率与损耗率是否合理,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完善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严密性.审批权限按之下规定:
凡是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材料动力平衡,其产品也不涉及外国市场配额,同时用汇又在100万美元之下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研究确定和审批,报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主管部门备案.
凡涉及上述问题和用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事先报国家计委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等有关部,委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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