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新大新外贸有限公司洪江硅业分公司购货合


  2007年1月25日,申请人(北京华硅金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怀化新大新外贸有限公司洪江硅业分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合同编号为2007HG1AR36C,合同内容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金属硅产品,由被申请人按指定地点向申请人交付标的物。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进交付部分货物,由于金属硅市场行情看涨,被申请人即不再向申请人交付货物,申请人为履行该购货合同的关联外销合同,只能高价从别处购买同类产品。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合同货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合同总货款为¥6660000元)。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及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666000元。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时,向仲裁委提交了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

  二、 代 理 关 系

  马玉强律师接受本案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人办理本案仲裁。

  代理律师:马玉强

  三、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并向被申请人发送立案通知后,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要求对被申请人才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被申请人认识到了自己违约行为的错误及其严重性,主动向申请人提出和解意向。双方最终于仲裁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被申请人就自己的违约行为向申请人做出赔偿,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8万元。

  四、 律 师 评 析

  马玉强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尽最大诚信履行本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目前立法尚未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下,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并不能成为供货方拒绝供货的正当理由,合同仍应严守。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行为系典型的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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