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文法院依法审结该院首起涉外特大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三被告人吴某、徐某二兄弟被依法判处十三至十四年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徐某兄弟二人系朋友关系。其中吴某于2004年4月16日在山东寿光以200万元注册成立了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某贸易公司,2005年初,被告人吴某与徐某兄弟商议共做铁合金出口贸易生意,并商定由被告人徐某兄弟联系货物订单及组织货源,被告人吴某提供资金。同年2月初,在与韩国某公司联系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以有钼铁现货为由,骗取韩国公司信任,经双方互发传真于2月21日签订了一份钼铁购销合同。韩国公司如约开具72.96万美元信用证一份。同年2月25日,被告人吴某以此信用证从中国银行寿光支行打包贷款100万元人民币。同时被告人徐某以商检证未办理为由要求延期,双方重新签订一份20吨钼铁购销合同,约定:韩国公司从吴某贸易公司购买20吨钼铁,单价64美元/公斤钼(钼含量不低于60%),总金额76.8万美元,合同签订五日内韩国公司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95%,其余5%货款在检验合格后支付,装运日期为3月25日。同年2月28日韩国公司开具72.96万美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该贸易公司。
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徐某兄弟协商,先搞到商检证、货物提单进行押汇。被告人吴某先后交给被告人徐某约40万元用于办理商检证。被告人徐某通过他人以长沙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义与洛阳某钼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吨钼铁,总计货款820万元的虚假购销合同。同年3月15日,徐某在交付 5万元预付款后取得了该合同的商检证。同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徐某称无法搞到货物提单,被告人吴某便找到许某,并支付40余万元,由许某办理提单及货物出口事宜。3月29日,被告人吴某用上述取得的单证到中国银行寿光支行将第二份信用证72.96万美元押汇,共押汇人民币537.1665万元。同年3月25日,许某在广州预订集装箱及仓库,同年3月31日装货时,因预订的集装箱被他人使用,便换另一集装箱,以出口货物“氧化锌”报关出口,4月7日到达韩国釜山港。韩国公司持该寿光贸易公司先期寄达的货物提单提货,却因提单号、集装箱号的不同而无法提货。后双方进行交涉。同年5月31日,韩国公司委托SGS机构对该批货物进行鉴定,经检验认定:该批货物为硅铁。后被告人吴某于6月27日至7月8日三次汇给青岛市某法律服务所共计121.8万元,企图委托律师以民事纠纷处理此事。同年6月28日,韩国公司向中国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追缴赃款121.8万元。
2006年12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徐某兄弟二人犯合同诈骗罪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奎文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吴某因向司法机关检举他人的抢劫罪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