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化解的涉外工程合同纠纷


  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解决民事争议纠纷方面,具有明显的特点和优势。自今年年初以来,沙区司法局就把“深入开展律师庭前调解法律事务”作为本年度律师管理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鼓励引导律师探索开展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新方法、新途径,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为律师服务搭建平台,取得了一定实效,截至目前,律师参与调解成功案件52件。近期,区属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通过庭前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产生了良好的法律实践社会效果。

  2008年7月,辽宁建方事务所受大连市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了其与大连开发区某美国独资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为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且争议数额较大,美国公司先后委托了两家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服务,该所主任徐长胜律师非常重视,亲自带领本所律师,研究案情,收集证据。经过法庭调查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下某项目工程(第二阶段),合同价款近2000万元整。工程竣工后,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及结算书一套、签证单复印件一套,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28天内提出异议,按照约定视为同意。现工程已经竣工,但被告因各种原因,尚欠工程款1000余万元迟迟不付。被告欠付工程款,不仅影响原告的权益,而且使得原告无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和向材料供应商付款,农民工几次聚集起来准备上访,给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利于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如通过判决结案,势必会出现执行期限长、执行难度大等问题,对双方都会造成恶劣影响。考虑上述因素,该所律师认为调解结案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徐长胜主任和孙烨律师做了大量工作,往返市区与开发区之间多达几十次,进行案件调解工作。同时指导建筑企业做好农民工的安抚工作,劝说其相信法律,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要聚众上访。在案件协商调解过程中,建方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精神,提出了原被告双方都认可并且满意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截至2009年8月31日,建筑企业拿到了全部工程款,圆满解决了农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的欠款等问题,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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