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第56条规定二“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其他类似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件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托运人提出,根据中国《海商发》第56条规定,货物赔偿限额应以每件或每其他货运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计算,以二者较高的为准。本案丢失的托运人所有和租用的14个集装箱中,其中有10个集装箱的空箱自重2,150公斤,按其毛重计算,每个集装箱空箱的赔偿限额应为4,300特别提款权;而其余4个集装箱的空箱每个自重2,320公斤,按其毛重计算,每个集装箱空箱的赔偿限额为4,640特别提款权。鉴于托运人对于14个集装箱箱体价值损失的索赔额为42,460美元,低于14个集装箱箱体价值按毛重计算的赔偿限额61,560特别提款权,承运人应赔偿托运人14个集装箱箱体价值损失42,46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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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提出,即使认定承运人对集装箱的丢失负有责任,而根据中国《海商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丢失的每个集装箱,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只限于666.67特别提款权。
仲裁庭认为:承运人提出每个集装箱箱体的赔偿限额应为666.67特别提款权。但是,根据中国《海商法》第56条的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限额应按每件666.67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计算,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根据上述规定,如按每件666.67特别提款权计算,则14个集装箱箱体的赔偿限额合计9,333.38特别提款权;如按集装箱箱体的毛重计算,则14个集装箱箱体的赔偿限额合计61,560特别提款权。仲裁庭认为,14个集装箱箱体的赔偿限额应按集装箱箱体的毛重计算,而由于托运人请求承运人赔偿的14个丢失集装箱箱体价值低于61,560特别提款权,故承运人应赔偿托运人丢失的14个集装箱箱体价值损失42,46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