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凌晨1时15分,华叶明发现“长宇”轮走锚了,正冲向“米扬”轮。当船长沈学孝和水手们冲到驾驶台时,此时两船距离已只有200米。一切紧急措施都已经无济于事,总吨12107.73吨的“长宇”号还是“轰”的一声和总吨1990吨的“米扬”轮在1时20分撞到了一起。“米扬”号如同一个直角,将“长宇”轮机舱撕开一个约1平方米的大洞。混浊的江水从破洞口疯狂的涌进,两艘轮船“亲吻”在一起,而后两船又几乎平行地顺江漂流。1时36分许,“米扬”轮采取措施和“长宇”轮分开。身负重创的“长宇”轮继续漂向下游,船长在堵漏无果的情况下,只得下令弃船,全体船员随后被有关部门解救。冲撞中“米扬”轮也丢失了左锚和一半的锚链,幸运的是未受重创,仅仅是船艏受损,2时20分,“米扬”重新抛锚,稳定下来。碰撞给中国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带来沉重的打击,沉没的“长宇”轮打捞出水后。已经基本没有什么价值。而满载的18472吨煤炭已化为乌有。中海公司推算折合损失为5031万余元。
海事报告各有理
事故发生后,港监部门进行了调查。“长宇”轮,“米扬”轮分别向港监部门提交了调查报告。“长宇”轮海事报告:本轮23航次从江苏连云港起航至江苏镇江某电厂。载煤18472吨。1999年7月17日10时在吴淞口上长江引航员后续航。17日18时25分,经张家港交管中心同意,按引水要求抛左锚6节下水于张家港锚地。18日凌晨1时15分许,值班二副发现本船与后来抛锚船正在接近,立即用VHF呼叫对方。经多次呼叫无反应,即报告船长。船长立即上驾驶台,见坐舷有船以近似直角的角度很快向我船冲来,并见来船尾流明显,随即动车,叫人起锚,继续鸣叫五短声,VHF继续呼叫,并大声呼喊,但对方毫无反应,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很快外轮船艏撞入本轮机舱位置。为了减少损失本轮虽全力组织堵漏,但由于破沿约有1平方米,结果堵漏无效。在此种情况下,本轮即关闭油舱阀门,防止污染。船长也呼叫外轮不要退出。但对方不顾我轮再三请求,急速的洪流将我轮冲向下游。后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我轮被推上浅滩。最后船长带领全体船员离船。“米扬”轮船长也出示了海事声名:我船装载2866.46吨甲苯离开韩国驶往中国江阴,我船于7月17日9时30分驶抵长江口引航站。21时到达30号浮锚地,我船抛左锚6节在水。7月18日凌晨1点15分,当值班员朴永刚发现前方285度方向有船向我船移动。当值船员多次向来船(“长宇”轮)喊叫“危险”,并鸣钟示警,但“长宇”轮继续撞向我船船艏。1时25分,“长宇”轮左舷后侧撞向我船船艏。当时我船无法移动(无法进车也无法起锚).1时25分,船长进驾驶台并叫引航员。1时33分引航员进驾驶台,备车,多次试图起锚未果,“长宇”轮逐渐向我船左舷移动。1时45分,我轮开始能够起锚。1时48分,引航员命令左转,前进二。1时50分,我轮随“长宇”轮开往第二个锚地。在移泊过程中,我轮失落左锚和一半锚链。我船船艏受损。有大约3.5*3米的凹陷。由于系“长宇”轮错误锚泊并漂移碰撞我船,我轮对本次事故不应负责。
法庭辩论锋相对
经过近10个月的案外和解,中,韩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中国中海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武汉海事法院,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分歧。2001年3月8日及9日,武汉海事法院连续两天审理了此案。双方委托代理人在庭上针锋相对。
原告中海公司首先承认自己疏忽了望的责任,但同时也指出,船员曾多次呼叫“米扬”轮不要倒退出碰撞时已嵌入“长宇”轮船身的船艏。但“米扬”轮仍强行退出致使大量江水从破口处涌入“长宇”轮机舱,丧失宝贵的抢救时间,以致“长宇”轮最终沉没。此次碰撞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0318582.00元和美元1100元。
中海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对方承担40%的责任,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余万元和美元440元。
庭审中,中海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根据中国港监对“米扬”轮二副朴永刚的调查笔录认为,双方都严重疏忽了望,以及未能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行为。
原告代理律师说,“长宇”轮是在1时15分发现自己走锚的,而“米扬”轮尽管在碰撞前40分钟已发现两船距离由0.8海里缩小至0.6海里,但是没有引起警惕,直至两船已逼进200米时才发现。
此外两船都没有采取避碰行动。由于两船都严重疏忽了,“长宇”轮在碰撞前5分钟才发现自己走锚,而“米扬”轮虽在碰撞前40分钟就已发现与“长宇”轮的距离缩短,但未引起注意,此后,又因严重疏忽了望,直至碰撞前10分钟才发现“长宇”轮在自己前方200米此时对于“长宇”轮来说,以来不及采取任何有效的避碰措施,而对于“米扬”轮而言,完全可以在紧急时刻采取松锚链的措施避免碰撞或减轻事故损失,但“米扬”轮没有采取任何避碰行动,最终导致了碰撞的发展。
韩方代理人为被告作了辩护。他说,事件的因果关系在于“长宇”轮的首先抛锚导致事件发生,在当时情况下根据推算,“长宇”轮作出的任何反应都已经不能阻止碰撞的发生,按设计,碰撞产生的1米见方的大洞,根本不足以使轮船沉没。
一审判决画句号
据此案审判员透露,此案基本事实清楚,案件焦点问题就是“米扬”轮是否存在责任的问题,若存在责任又如何划分的问题。
2001年4月18日,武汉海事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依法作出了判决。
该院认为,原告所属“长宇”轮在锚泊过程中,对洪水及潮水对本轮锚泊安全的影响估计不足,以致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走锚。
其当班船员在当班过程中疏于了望,没有及时发现本船走锚,乃至发现本船走锚以后,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原告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的事故责任。
被告所属“米扬”轮在发现“长宇”轮走锚后,自认为对本船的安全没有影响,以致在较长时间内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并且在感觉到“长宇”轮危及本轮安全时,仍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应承担一定事故责任。第三人在本次碰撞事故中无过错,其煤炭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星湖海运株式会社赔偿原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266839.70元及利息损失,根据责任限制比例,实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90191.90元;被告星湖海运株式会社赔偿第三人煤炭损失582177.30元及利息损失,根据责任限制比例,实际赔偿第三人煤炭损失389260.73元;原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第三人煤炭损失3887804.70元,扣除已赔付的1000000元,实际赔偿2887804.70元及利息。
至此,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中韩轮船大碰撞纠纷一案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