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解等量分批争议案


  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C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笔冻野味,3月8日接到通知行转来对方开来信用证,其信用证中有关部分条款规定:

  “900 M/Tons of Frozen Pheasant,Male and female,in- cluding:300 M/Tons of A grade,2.5 kgs.min Per brace,300 M/Tons of B grade, 2.25 kgs min.per brace.30O M/Tons of C grade,2 kgs.mln.per brace.Packed in woodencases.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In two equal lots by separatevessels. The first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April 30,1997. The second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May 15,1997.”(900公吨凉山鸡,雌雄成对,其中包括A级3O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5公斤山级30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25公斤,C级30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公斤。木箱包装。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第一批须于1997年4月30日前装运,第二批须于1997年5月15日前装运)

  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条款规定分等量两批分船装的要求和库存情况,决定安排这样分两批装运:

  第一批装450公吨,其中包括:A级140公吨,B级160公吨,C级150公吨。

  第二批也装450公吨,其中包括:A级160公吨,B级140公吨,C级150公吨。

  食品进出口公司于4月匕日将第一批450公吨货物装运完毕,16日即备齐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对外寄单。但于28日却接到开证行拒付通知

  “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发现单证不符。我信用证规定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运,但根据我所收到的单据表明你方未按照每批等量分部装,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并联系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处理意见。

  4月28日”

  食品进出口公司对开证行的拒付的意见,经有关人员研究后决定除向买方C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外,同时于4月 30日向开证行答复如下:

  “你4月 28日关于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所谓单证不符问题,我们认为,你信用证总货量共900公吨,虽然规定‘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但我第一批于 4月 15日装运了450公吨,并计划在下月15日前再装450公吨,正好是等量两批分船装,因此我第一批装450公吨的单据完全符合你信用证的要求,你行应该接受单据。

  4月30日”

  5月2日又接到开证行电:

  “你4月 30日电悉。关于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问题,我行认为虽然你方第一批按450公吨装运,但我信用证规定货物分等量两批装运,而且货物数量分有三项,所以分批应包括三项中每一项都必须分等量装运。即你方亦应按我信用证规定第一批装A级150公吨;B级150公吨;C级150公吨,才符合信用证规定。而你方A级只装140公吨,B级却装160公吨,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经我行再三研究,确实无法接受。请速告单据处理的意见。

  5月2日”

  同日也接到买方C贸易有限公司来电称:

  “关于你4月 30日电对第X X X X号合同项下900公吨冻山鸡A、B两等级数量未按等量装运的情况,我们再三研究实难接受。我们合同虽然未明确,但信用证规定等量两批分别装运,而且你方又接受了信用证,我才与用户订安如此交货数量。由于你方在本批未按该三种等级规格分别等量装运,即对A级少交IO公吨,使我无法向用户交货,用户向我索赔XXXX美元。

  根据上述情况,你方应负担由此而引起的我方损失,否则我们无法接受你方单据。

  5月2日”

  食品进出口公司考虑货已到达目的港,对方又不接受单据,货物如继续拖延无人提货,将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食品进出口公司最后只好答应赔偿对方部分损失才结案告终。

  分析:

  据了解,食品进出口公司在装运时对于三种等级没有各以 50%比例分等量两批装出,其客观原因是当时 A级库存的货源暂时短10公吨,所以计划于第二批装运时补10公吨。又由于经办人员没有充分理解信用证条款,认为信用证规定90O公吨分等量两批装运,也就是说第一批装运的数量应该是 900公吨之 50%,即装运 450公吨就已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了。至于三种等级的数量如何搭配的问题,信用证并没有特别要求和任何限制,所以可以随便安排。这是食品进出口公司发生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本案例的信用证规定900公吨货物包括三种等级,并且三种等级各规定有数量,然后又规定数量分相等的两批装运,当然包括三种等级的数量都要按等量分两批装。否则就是不符合信用征的规定。

  食品进出口公司最后考虑本批货物并不是一般的杂货,而是冻鲜货物。货已到目的港,对方不接受单据,又无法收回货款,如果再拖延下去无人提货,货物将受到更大的损失,所以才被迫接受对方的赔偿的要求,造成了这次的损失。

  本案例的教训可以说主要有两条:

  其一是审查信用证工作薄弱。外贸企业一般都有审证工作,如果各外贸企业能专门设立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审证人员负责审证工作,其效果要好些。要求在审证工作时能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逐字逐句地严格审核。遇到不了解或不清楚的条款绝不可自以为是,应及时与有关方面了解、商讨,最后落实。如果办不到,绝对不能随便进行装运,严格掌握修改信用证后才能装运。

  其二就是加强单证工作。如本案例的情况,作为单证人员应该把好单证的关。本案例的单证明显存在单证不符,本案例的单证人员如果在装运前接到货运委托单或在制单前就发现提出问题,本案例可能得到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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