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权益的保障


  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在CIF或CFR的条件下,采用跟单托收中的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或L/C(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方式交付,如果卖方将货物运输后,买方未付款赎单,银行也就不会将全套包括作为物权凭证的装运单据在内的议付单据交付给买方。这时,如果承运人凭买方的保函在目的港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买方又没有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卖方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本文试图对此做一分析。

  我们可以将买卖双方及承运人的关系表示如下:

  我们看到,第一,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系,买方没有付款赎单,也就意味着买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必须向卖方承担未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因此,卖方可以买方违约为由起诉买方,要求其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第二,卖方与承运人之间产生的是运输合同的关系。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由此可见,凭单交货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的履行不以提单是否记名为前提,换言之,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除应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外,还应收回正本提单,否则构成违约。因此,如果承运人在交货时未收回正本提单,卖方就可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承运人提起诉讼;第三,买方是凭银行保函向承运人提货的,买方如果不支付货款,银行就必须向卖方承担付款责任。如果买方向承运人出具的是见索即偿的保函,银行则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在卖方第一次索偿时,担保银行就必须按保函规定的条件支付货款,而卖方只要按保函的规定提出要求付款并提交规定的声明或凭证即可。

  案例:A文化用品公司诉美国B运通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2001年3月,A文化用品公司与美国C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C贸易公司向A文化用品公司购买一批塑料文具。

  A文化用品公司委托美国B运通公司将这批塑料文具运往纽约,并根据承运人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口。6月,货物装船,船长代理承运人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记名提单。货到目的港后,C贸易公司始终未付款,A文化用品公司拟将货物运回。在与美国B运通公司的交涉过程中,A文化用品公司于同年12月得知货物已被C贸易公司凭汇丰银行出具的保函提取。A文化用品公司遂要求美国某运通股份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而美国某运通有限公司认为应由买方C贸易公司自己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A文化用品公司遂提起诉讼。

  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是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和提单上的托运人,其将货物交给美国B运通公司承运,并取得美国B运通公司签发的记名提单,在收货人C贸易公司未付货款的情况下,A文化用品公司仍然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主张提单项下的物权。作为物权凭证,提单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并可以据此担保债的实现。美国B运通公司在未征得托运人同意,又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A文化用品公司在提单项下的物权,造成A文化用品公司未收回货款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失控,依法应当对A文化用品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美国B运通公司向原告A文化用品公司赔偿所有货款及利息损失。

  本案中,由于A文化用品公司只凭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美国B运通公司提起了诉讼,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根据我们以上的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美国C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为由向C贸易公司提起诉讼。同时,如果C贸易公司向承运人出具的是见索即付的保函,则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直接向汇丰银行要求承担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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