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港澳地区成立的个人企业、合伙组织应以其业主、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在港澳地区成立的参加诉讼,应以公司或议授予全权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人作为。 (三)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港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如果已在、地区宣告破产的,可由其破产清算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不具有资格的,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其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涉外法律实务
国际贸易
外商投资
境外投资
公司法律
外资并购
知识产权
涉外诉讼和仲裁
涉外婚姻
涉外继承和收养
海上货物运输
涉外合同
世界各国投资信息发布
联系人
姜涛律师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上海合同法律网上海海事海商网上海刑事辩护网申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