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货物买卖合同(2)
中外货物(2)
合同号:
签字日期:
卖方 中国 公司
地 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买方 ×国 公司
地 址: 电报挂号: 电传: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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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 (2) 数量│ (3) 单价│ (4) 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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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卖方有权在__%以内多装或少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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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
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
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_
_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
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
提供可转让的或。
(11)装运条件(CIF/C&F)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
通知买方。
(12)品质与数量、质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
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
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
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
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
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
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
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
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
机构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
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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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略)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
后正式生效,双方各执1份为凭。
卖方 买方
中国 公司 ×国 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见证人
(×××)
(签字)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