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享受营业税过渡政策吗


    【问题】  

      我公司于2007年02月16日与某公司(在注册的企业)签订设计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按工作进度付款,合同执行期限暂定6年,该合同总价款为1千万人民币。2008年之前该合同已经付进度款两次,共2百万元;根据合同进度2009年9月应支付设计服务费1百万元人民币,在支付该笔款项后,2010年以后该合同还有700万元人民币进度款未付。请问我公司在2009年9月的合同进度款100万元人民币能否适用财税[2009]112号规定的对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的过渡政策?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营业额的确定可以执行的过渡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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