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涉外合同之释疑——走出八卦迷混阵
凡是有交易的地方,就有合同的存在!我们曾经统计过所接手的经济纠纷,惊人地发现,纠纷无一例外源自合同的不规范。正如,人性本无善恶之分,均社会使然一样。好的合同催人守约,不好的合同催人毁约。
合同是所有企业建立民事关系的基础,合同的起草和审查是民商事的基本功,为什么合同总是那么容易出现问题?就算是经过律师精心制作的合同,依然免不了纠纷 ?交易千变万化,信息瞬息万变,再好的合同也无法预见一切风险,再说,有些合同在某些时候,本来就是用来撕毁的,比如物价涨得太厉害,继续按原价出卖,亏得太离谱,还不如爽快地交违约金。在这里,如果是违约金约定太低而导致对方违约,那就是合同本身的错了。
为什么不会出现完美的合同呢?是律师太无能,还是企业太无知?
在我看来,商人在签合同时,往往看到的是商机,律师往往看到的是杀机。思维的差异,容易造成思维的误区。如果律师总以法律人的眼光看合同,不能跳出法律看法律,总是在法律的圈子里打转,不能换位思考,于是走进了误区也不足为奇。
误区一:本末倒置,合同本位
读过法律的人都知道,“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是并非所有人都明白合同的本质与价值。
没有了交易,合同什么都不是!
合同本身除了包含交易的内容外,还包含了其他配套内容,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交易和保障交易。如果合同阻碍了交易,导致无法达成交易,那么不管合同包装得多么华丽,也只是一纸废文,毫无用处。
比如,一位做批发的朋友,想找我起草一份格式合同,用于日常的交易。但据我所知,他的客户都是十分稳定的,每次交易,都是客户先致电订货,他送货上门,不足10万的货款都是等到下次送货时结算,这一交易惯例保持了10年,没出过什么事。我很好奇地问他,为什么突然间想签书面合同了?
他说:“老板的儿子新上任,认为公司的做法风险太大,没有保障,需要书面合同”
我说:“新手上任?”
他说:“没错!就是某某名牌大学法学院刚毕业的。”
我心想,又是法学院刚毕业的新兵!一个僵化的法学试验品。
后来,朋友告诉我,几乎没有人愿意签合同,大多都认为,以前都一直都没签,为什么突然要签啊?是不是里头有诈?可他们看来看去,也没看出所以然。于是,谁也不想打破这个传统,谁也不想冒险,大不了找其他供货商。再说,也不可能每次订货,都上门签一份合同吧?这就是典型的合同本位,似乎没有白纸黑字,就没有保障,却无视商人的交易习惯,也是一种维持交易安全的强大力量,打破这种习惯,反而增加了风险。当然,在涉外合同中,是几乎没有口头合同的,这里只是想说明,合同一切都是为了交易,要满足交易目的,既要防范风险,也不能矫枉过正,为交易添加过多的障碍。
合同是交易双方博弈的结果
为当事人利益服务是律师的天职。律师起草合同时,最好要了解交易的背景和行业的情况,要知道双方的实力。千万不要过于为当事人谋利益,不清不楚地起草了一份“霸王合同”,殊不知己方恰恰是弱势的一方,没有过多的谈判资本,不但闹出合同被改得面目全非的笑话,而且还浪费大家的时间。
合同是对交易双方意思表示的“固化”,当中体现的是当事人利益博弈后达成的一致。所以,与其花更多心思在起草“霸王”条款上,倒不如实际地参与谈判,在谈判中获得利益最大化。起草的合同,如果过于追求己方的利益,还有一个坏处,那就是容易引起对方的警惕。于是,本来很隐秘的利益保护条款,也一一被找出来,这样在以后修改的合同中,就难以谈判了。如果双方处于均势,不妨明里均分利益,暗藏私利,这样在谈判中,往往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总的来说,合同是交易双方博弈的结果,谈判技巧能争取到更多的利益,但是实力决定筹码。一般来说,资源稀缺的拥有者都是交易中的强势方,如国际银团作为出借方是绝对的强势,同样拥有高新技术的公司在技术转让和特许使用合同中,也是强势一方。然而,强势的一方,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削减对方的利益,难以维持长久的合作关系,因为,强弱关系并不是恒久不变。比如,所谓的高新技术,也许在2年后就逐渐被淘汰了,也许对方掌握了核心技术后,自主研发更新,不再依赖这种落后的技术时,合作关系一定难以维持。因此,怎样在合同中平衡双方的利益,实现双赢,长远发展,也是一种深奥的学问。律师要无数实战的历练,方能从中体会。
误区二:追求万无一失的合同
有个客户曾经问我:“王律师,您能不能给俺起草个万无一失的合同?”
我好奇地问:“什么叫万无一失呢?”
他想了一会,说:“呃……就是不让对方违约。”
我笑着说:“这样啊?好像不够万无一失吧?万一你想违约呢?”
他恍然大悟,说:“对,对,对!律师就是律师,总是想得比我们远,比我们高,比我们绝!”
我说:“要想起草万无一失的合同,这有难度。首先,你找不到这么聪明的人帮你起草一个这样的合同,我不行,别人也不行;其次,就算你做到第一点,你也找不到那么白痴的人跟你签这样的合同。”
尽管我们在工作中追求完美,绝对不会向客户胡作许诺。适当地向客户泼冷水,也不失为一种负责。有些律师为了迎合客户的口味,对客户打包票,声称起草的合同万无一失;有些“完美主义”的律师,追求的合同涵盖所有风险点。可是,律师不是上帝,怎么设计万无一失的合同?
“一个饱受小偷盗窃的人,找到全城最有名的锁匠,要他打造一把小偷开不了的锁。锁匠说,那简单,你不锁,就没人能打开你的锁——这世上没有开不了的锁,因为锁本来就是用来开的。”合同能够提高违约成本,但永远不能阻止别人违约。当守约有利可图,对方一定会山盟海誓般守约;当毁约有利可图,他毁一百次都嫌少。在法经济学上,有一种叫“效率违约”制度即是说明利益在衡量违约值得与否中的分量。合同背后的利益,才是驱使交易人走向违约的真正诱因,合同只是薄弱的一层纸,很容易被捅破。这就是为什么,在英美法国家里,一般不能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追求万无一失的合同,最大的坏处在于:为全面防范法律风险而额外增加了履约成本。请看下面一个例子:
“,指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这是一谈判保密协议中的定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双方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商业秘密,将其范围扩展到所有谈判过程中交换的信息。然而,有经验的律师,一眼就看出,该合同的可操作性太低,守约成本太高。因为,并非所有信息都需要保密的,有些信息本身就已经公开而不属于商业秘密,有些信息没有保密价值而不需保密,将这些信息统统纳入保密的范围,会让双方在实际履行中无法适从。况且,保密义务是一把双刃剑,双方都陷入这种过度保密的合同中,难免会弄得草木皆兵,势必也会增加这种过度保密的经济成本。如果这样宽泛的定义出现在绝密高新技术合同谈判中,尚情有可原,但仅仅是一般的代理合同,甚至是普通货物买卖合同中,那就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位起草律师的水平了。如果商业秘密囊括一切信息,给实际履行造成困难,出现问题时,条款的效力和泄露的信息是否真的属于商业秘密,一定会成了争议的焦点,免不了证明的义务。如果,真的有必要在合同里,给商业秘密下一个宽泛的定义,那么最好增加信息披露方的告知义务,比如:
“披露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所提供的信息具有机密性;若以口头形式提供,则披露方应于披露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具有机密性。”
追求万无一失的合同,还有一个明显的坏处,那就是起草的合同篇幅过长,必然阻碍交易。比如,一个合同的交易额不到10万,协议书却长达100页,起草审查的律师费恐怕就不止10万了。
误区三:呆板思维不懂变通
从事法律的人,常常接触艰涩难懂的法律语言,难免谈吐中掺杂着专业性语言,特别是那些刚踏出大学校门的学法律的学生,长期沉浸在唯专业是论的学术氛围中,写出来的文字更是艰涩难懂。
其实,这也无可厚非,专业学术研究,当然讲究严谨专业的语言了,但问题是这种唯专业是论的做法,延续到实务中,简直就是客户的灾难。因为合同首先是给非法律专业的当事人看的,只有出现争议,需要裁决时,合同才需要专业人士来解读。因此,合同首先具有可读性,只有当事人看明白了,才能达成共识,也只有在充分理解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才能有效地履行合同。然而,通俗易懂的语言往往不够明确,这样难免会出现争议。比如,在超市购物小票,就是可读性最强的合同,但仅仅约定了最基本的标的、数量和价格,毫无不明确,也只能在这种简单交易中使用。因此,合同除了要具有可读性外,还应该明确无争议。有人会质疑,法律语言的严谨性是普通语言难以替代的,但是法国《民法典》通俗得连老百姓都能读懂,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只有专业人士才能看懂。为什么同样是民法典,为什么能达到截然不同的效果?所以,合同也是可以做到通俗易懂的,只有当专业的语言无法替代时,才考虑保留专业的表达,因为专业术语能减少歧义,特别是能让法官一针见血地找出问题,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涉外合同会比国内合同更专业一些,因为涉外合同的法律关系更复杂,涉及到国际法、国内法和外国法律的适用,法律环境不够确定。如果采用的语言不够专业,特别在不同的法律语境下,容易发生歧义。因此,起草合同时,双方应该确定法院和法律的适用,而起草合同的律师必须熟悉该国法律,并根据该国的法律特点来决定合同的篇幅、内容和表达方式。
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人长期使用规范的标准合同,如果中方提供的合同过于简单,对方要么就觉得不够专业,要么就没有安全感。特别是英美法国家,推行判例法,奉行高度私法自治,成文法中少有强制规定,如果合同内容不详尽、表达不严谨,那么就容易出现争议,而且无法可依。而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强制性规定多,而且在合同出现空白时,法律往往能够填补这些空白,因此中国人使用的合同大多都很简约。在起草涉外合同时,律师必须注意这个问题,凭经验寻找到双方能接受的平衡点。
签署涉外合同,难免采用中英文版本,而法律英语有太多的非英语单词,比如“null and void”(无效)、“ad hoc”(特别、临时)、“prima facie”(表面的)、“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同时又沿用了许多中古英语,比如aforesaid(如前所述)、hereinafter(在下文)、hereunder(在……以下),最后法律英语还常常将普通单词做特殊用法,比如“shall”=“必须”,“where”=“如果”“whereas”=“鉴于”,因此,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l 如果合同以中文起草并且以中文为准,那么中文版本合同可以采用较为通俗的表达,而翻译成英文的合同,则可以遵循外国人的习惯,采用复杂严谨的表达。
l 如果合同以英文起草并且以英文为准,中方可以争取起草权,控制合同的可读性。如果争取不到,那么中文译本至少要符合中国人的阅读习惯,不能译得太“洋气”——通篇都是被动句、否定句和长句。
l 如果合同以中文起草但以英文为准,或者以英文起草但以中文为准?估计没人会这样做吧?中英文差异如此大,译文总不能100%符合原意,以译文为准的合同要么就是译得词不达意,要么就是译语法不通。
其实,误区均源自于对合同的价值忽视。
合同风险防控的误区远远不止上面所说的,人们走进误区的原因都是因为不明白合同在交易中的价值。风险的防控除了以事前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外,还要注意合同是否满足交易目的,是否符合双方利益,能否促进交易和保障安全。比如,律师在起草或者审查合同中,要了解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如果发现商业风险,应该以恰当的方式提醒当事人避免法律风险,也可与合同背后隐含的商业利益进行比较,以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但是,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千万不要抱着“合同在手,便高枕无忧”,以为合同可防范所有法律风险或者报以大不了打官司的心态,如果真对簿公堂,往往没有赢家,只能“少输当赢了”。因此,应该从战略上避免官司,战术上积极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