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涉外律适用的依据
一、立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它明确规定了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以最密切联系为辅的原则。这与被取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司法解释的配套
在实务操作中,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具体操作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该《解答》相对原法律具有突破的是增加了特征履行理论的适用。普遍认为新颁布的《合同法》规定则化,具体适用仍需要有司法解释的配套,已经有人在讨论原《解答》能否适用的问题,但缺乏充分的论证依据。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我国的涉外经济已经与十几年前有了很大的变化,也逐渐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需要作更深层次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