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涉外合同有什么特点?
为什么要了解涉外合同的特点?因为,一切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必须是有的放矢,有所重点,而不是“万金油”式的防控。涉外合同与国内合同有所不同,法律风险分布也有所差异,生抄硬搬国内的那套,很可能的结果是,重大风险防不住,防住的都是百年不遇的小风险。
(1)涉外性
在法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是指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有关系。含有涉外因素,是涉外合同的本质法律特征。只要准确把握这点,就能正确区分涉外合同和国内合同。
l 合同当事人
如果是自然人,则需要一方或者双方没有我国国籍,或者是港澳台居民;我国没有双重国籍制度,因此不存在同时具有我国国籍和他国国籍的情况。
如果是企业,则需一方或者双方是不在我国成立的企业,以注册登记为标准;外商在境内合资和独资的企业,虽然被人们称为“外企”,实际是法律上名副其实的中国企业。因此,它们之间以及它们同我国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涉外合同。
l 合同的内容
即合同的标的,包括合同标的物、财产位于境外,某一行为需要在境外完成。
l 合同的签订地
即在境外缔结或者变更或者终止合同。注意:合同的某种法律事实发生于境外(如或者履行均发生于国外时,虽然合同的当事人均为本国人,仍被视为涉外因素的合同)
(2)复杂性
涉外合同,往往是跨越国界的贸易、服务和投资的活动,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牵涉多方履行。比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了本身的买卖合同外,还牵涉国际货物运输,货物,国际结算等,比起一般的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杂得多。
(3)风险大
涉外合同过于复杂,涉及金额大,周期长,牵涉多个环节,只要某个环节出问题,都能给合同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比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身处异国,容易遇到诈骗;如果采取海上运输,会遇到各种海上风险;采用外汇结算会遇到外汇风险等等。
(4)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可选择性
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国外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理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审理的法律依据。这种自由选择,实际上是合同双方的较量。可选,也就意味着不确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做出选择,或者不能做出选择,法院会自行寻找法律断案,由此带来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因此,收集国外法律资料、预测可能适用的法律和评估其中的法律风险,是涉外律风险的重点之一。
涉外合同与国内合同的法律性质比较:
国内合同
涉外合同
涉外因素×√
可适用外国法×√
可选择外国法院×√
可选择国外仲裁×√